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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科技部将开展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863计划成果转化的重要服务平台,是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组建本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中央和地方共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基础,在科技部门或高新区已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中,选择信誉好、服务水平高、转化能力强、融资渠道广的机构作为首批中心试点。


    第二章  中心的条件与认定

    第三条  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

    (五)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六)具有高效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评审和认定

    (一)根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地域分布,科技部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中心候选名单;

    (二)候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编写可行性报告;

    (三)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中心试点名单报科技部领导审核批准;

    (五)科技部发布认定试点中心名单,颁发认定证书;

    (六)试点中心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促进863计划产业化的重要桥梁,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促进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中心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联合社会力量,为企业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形成特色,积累经验。

    第六条  中心要围绕863计划产业化积极开展工作。有资格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中心,要开拓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产业化方面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有条件的中心还可以开展企业诊断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统筹规划中心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对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科技部对中心进行指导,并组织中心开展服务能力的建设,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配合科技部开展中心的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中心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试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对运行情况好、业绩显著的中心给予重点支持,对运行情况不良,难以起到促进作用的中心取消试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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