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选项透明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项目,现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选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把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投入具有明显资源和竞争优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二、扶持对象和重点
扶持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玉米深加工除外);非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区域主导产业。
三、立项条件
(一)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思想统一,积极性高,领导得力,干部队伍适应相关管理要求;2.具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运营机构,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3.省级财政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落实配套的参股资金投入。
(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3.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4.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70%以上来自农户;6.筹资方案切实可行,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资的50%;7.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8.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2.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营业收入6500万元以上;3.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4.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有银行贷款的除外);6.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8.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申请继续扶持、增资扩股的,除上述规定的立项条件外,还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1.企业近两年销售利润率5%以上;2.企业近两年国有资产年增值率3%以上;3.企业收购农民原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以上;4.企业自身增资须以现金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总额的60%,且实物增资要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严禁以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增资。
四、申报材料
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项目申报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可靠、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扶持政策
(一)在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
(二)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对于部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风险、参股比例等情况,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可高于3000万元。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投资回报率较高、有增资扩股意愿的已投资参股企业,可予以连续扶持。
(三)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四)所有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五)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六、其他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选项办法。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本省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